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九條規定:交通信號燈分為: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、車道信號燈、方向指示信號燈、閃光警告信號燈、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。
1.交通信號燈的定義
交通信號燈由紅燈、綠燈、黃燈組成。
2.交通信號燈的分類
(1)按其作用分為: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、方向指示信號燈(箭頭信號燈)、車道信號燈、閃光警告信號燈、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。
(2)根據控制對象來劃分,分為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。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、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,非機動車、行人應當遵守機動車信號燈的規定。
3.交通信號燈的基本原則
(1)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、行人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。
(2)黃燈亮時,不準車輛、行人通行,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,可以繼續通行。
(3)紅燈亮時,不準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(4)控制機動車行車道的車道信號燈,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;紅色叉形燈或者紅色箭頭燈亮時,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。
(5)控制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的信號燈,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,表示禁止車輛、行人通行;紅燈熄滅時,表示準許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(6)控制車輛行駛方向的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、向上、向右,分別表示左轉、直行、右轉。
(7)警示車輛、行人的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,表示車輛、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,確認安全后通過。